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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 27 23:00:42
来源:清西

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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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解析

## 引言

在仲裁程序中鉴定部门的指定是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关键环节。关于仲裁庭是不是具有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以及怎样操作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从法律依据、权力归属和操作解析三个方面,对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实详细探讨。

## 一、法律依据

### 1.1 仲裁法相关规定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指定鉴定部门或是说鉴定人,对专门性难题实鉴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

### 1.2 仲裁规则

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对指定鉴定部门实行了规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指定鉴定人或鉴定部门对案件中的专门性疑惑实行鉴定。”

## 二、权力归属

### 2.1 仲裁庭的指定权

依据《仲裁法》和各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这一权力来源于仲裁庭对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进展中如遇到专门性疑惑,可以指定鉴定部门实行鉴定,以确信案件的公正审理。

### 2.2 当事人的同意权

虽然仲裁庭具有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但当事人的同意也是必要的。依据《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或是说鉴定人有权提出异议。如当事人对指定的鉴定部门或是说鉴定人提出异议,仲裁庭理应及时作出决定。

## 三、操作解析

### 3.1 鉴定部门的选定

仲裁庭在指定鉴定部门时,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专业性:鉴定部门应该具备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案件中的专门性疑问实行准确鉴定。

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解析

2. 公正性:鉴定部门应该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或是说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

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解析

3. 当事人同意:鉴定部门的指定理应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如当事人对指定的鉴定部门有异议仲裁庭应该重新指定。

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解析

### 3.2 鉴定程序的启动

仲裁庭在指定鉴定部门后,理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理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鉴定申请。鉴定申请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鉴定事项:明确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难题。

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解析

2. 鉴定材料:提供与鉴定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3. 鉴定费用:当事人理应预交鉴定费用。

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解析

### 3.3 鉴定报告的出具

鉴定部门理应在收到鉴定材料后一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该涵以下内容:

1. 鉴定对鉴定事项的明确结论。

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解析

2. 鉴定依据:阐述鉴定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3. 鉴定过程:说明鉴定过程和方法。

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解析

4. 鉴定人签名:鉴定人应该在鉴定报告上签名。

### 3.4 鉴定报告的质证

鉴定报告出具后,仲裁庭理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对鉴定报告实行质证,提出意见。如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仲裁庭能够组织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报告实行解释和说明。

仲裁程序中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归属与操作解析

## 四、结论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具有指定鉴定部门的权力。指定鉴定部门应该遵循专业性、公正性和当事人同意的原则。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报告的出具和质证等环节,都应该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实。通过明确权力归属和操作解析,有助于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的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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