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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 19 19:10:23
来源:本淼淼

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争议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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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要紧环节。在工伤认定期间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也会因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产生争议。本文将围绕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的争议疑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对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实行解析。

二、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

1. 工伤认定不服: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认为其认定不合实际情况须要重新认定或撤销原认定结果的表现。

2. 诉讼时效:指在一定期间内当事人未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制度。

三、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规定及争议

1. 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工伤认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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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争议点

在实际操作中,对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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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工伤认定的起诉期限是60日还是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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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长疑问。

(3)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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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争议案解析

1. 不服工伤认定的起诉期限

甲公司员工乙在2019年10月1日发生工伤,12月1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乙不服认定结果,于2020年1月1日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复查。复查部门于2020年2月1日作出复查决定。乙不服复查决定于2020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乙应在收到工伤认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查,复查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的起诉期限为2020年2月16日(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而非2020年1月31日(收到工伤认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

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争议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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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长

甲公司员工丙在2018年1月1日发生工伤,3月1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丙不服认定结果,于2018年4月1日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复查。复查部门于2018年5月1日作出复查决定。丙不服复查决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日,丙因病情加重,再次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复查。

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可中断和长。在本案中,丙在2018年4月1日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复查,诉讼时效中断。2019年1月1日,丙再次申请复查,可视为诉讼时效的长。 丙可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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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甲公司员工丁在2017年7月1日发生工伤,9月1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丁不服认定结果,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复查。2018年1月1日,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收到工伤认定通知书之日起。在本案中,丁应在2017年9月2日(收到工伤认定通知书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由于丁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复查,其诉讼时效已届满。 丁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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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争议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责任承担,具有必不可少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工伤认定部门也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信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对于工伤认定不服诉讼时效的争议,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实分析,合理确定起诉期限、诉讼时效中断和长等疑问,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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