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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 18 16:30:06
来源:滑雅韶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规定:最新含义、全文及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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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规定:最新含义、全文及要点解析

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含义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依法对工伤认定申请实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伤害不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对维护职工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表现具有必不可少意义。

二、最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规定全文

最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规定全文如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三条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联系形式;

(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联系办法;

(三)申请认定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名称、时间、地点、起因及伤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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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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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日期;

(六)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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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该采用统一格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印制。

第二章 制作与送达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理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实行审查,并依照审查情况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应该在5日内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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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同意直接领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不同意直接领取的,能够采用挂号邮寄办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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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下落不明或是说无法联系到的,能够采用公告办法送达。

第八条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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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规定要点解析

1.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按照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认定的工伤事故或是说职业病名称、时间、地点、起因及伤害部位、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等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实行审查,并依照审查情况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作出决定后,应该在5日内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2. 送达程序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理应遵循以下程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办法的选择理应按照实际情况实行,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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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复议和诉讼权利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是说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保障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工伤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实行。

最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职工权益具有必不可少意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严格实规定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实。同时广大职工和企业也应该熟悉相关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纠错】 【责任编辑:滑雅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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