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行业资讯 > > 正文
2024 08/ 11 21:24:08
来源:饱其私囊

超过60周岁劳动者工伤认定:法定年龄以上工伤申请与赔偿法律规定解析

字体: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在职场中的比例逐渐增加。关于超过60周岁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疑问,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针对这一难题,从工伤认定的法定年龄、工伤申请与赔偿等方面实行详细解析。

二、超过60周岁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法定年龄

1. 法律规定

依据《人民劳动合同法》和《人民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 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在工伤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2. 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对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有些地方将6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视为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而有些地方则允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在合一定条件下申请工伤认定。

三、超过60周岁劳动者工伤申请与赔偿法律规定

1. 工伤申请

(1)劳动者主体资格

对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假若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且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可须要侵权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但需要关注的是,劳动者需证明自身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否则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2)侵权表现

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若侵权表现明确,可以请求侵权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涵但不限于:违反劳动安全规定、故意伤害等。

超过60周岁劳动者工伤认定:法定年龄以上工伤申请与赔偿法律规定解析

2. 工伤赔偿

(1)赔偿标准

按照《人民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涵以下几方面:

① 医疗费用:包含治疗、复、住院等费用;

② 误工费:遵循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伤残等级,依照一定比例计算;

④ 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依照一定标准支付;

超过60周岁劳动者工伤认定:法定年龄以上工伤申请与赔偿法律规定解析

⑤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按照一定标准支付。

(2)赔偿主体

对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赔偿主体一般为侵权人。要是侵权人为用工单位则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是侵权人为第三方,则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

以下为几个关于超过60周岁劳动者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

1. 案例一:60周岁以上环工受伤

某环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由于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但考虑到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最判定侵权人需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2. 案例二:60岁快递分拣工猝死

某快递分拣工在工作期间猝死,由于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但家属需求侵权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最判定侵权人需承担一定责任。

超过60周岁劳动者工伤认定:法定年龄以上工伤申请与赔偿法律规定解析

五、结论

对于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只要劳动者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且在工作进展中遭受事故伤害,均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赔偿方面,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同样享有相应的赔偿权利。但在具体操作中,赔偿标准和主体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劳动者在 进展中,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工伤认定与赔偿难题,需要劳动者、用工单位和部门共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信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精彩评论

头像 维欢 2024-08-11
今年2月,“60岁中通快递分拣工晨在岗位猝死”,引发热议。 据浙江波先生称,60岁的大在快递分拣中心工作,2月15日晨3:50右,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 21日。
头像 数据冰山 2024-08-11
导读:60岁工伤,如果是农民工的话,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伤残鉴定 。
头像 2024-08-11
不能。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60岁工伤如何认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60岁工伤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头像 朱太 2024-08-11
不能。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
头像 丁香妈妈 2024-08-11
对于已年过六十周岁以上的员工而言,我们将不再认定其为工伤。由于此类职员已经失去了劳动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纠错】 【责任编辑:饱其私囊】

Copyright © 2000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辽B2-20140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