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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工伤认定与鉴定成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本文旨在为青岛市职工提供一份全面的工伤认定与鉴定电话咨询服务指南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流程及联系办法。
工伤认定与鉴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措,对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关键意义。通过工伤认定与鉴定可明确职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不是属于工伤,从而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进展中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是说患职业病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
(3)自残或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所在单位理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长至60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理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理应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长30日。
(3)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0532-
邮编:26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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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0532-
(2)青岛市总工会0532-
1. 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与鉴定期间,理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包含事故发生经过、医疗证明等。
2. 单位和个人在工伤认定与鉴定进展中,应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妨碍工伤认定与鉴定工作。
3. 工伤认定与鉴定结果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请务必重视并依照规定程序实。
本文旨在为广大青岛市职工提供一份全面的工伤认定与鉴定电话咨询服务指南,帮助大家理解相关政策、流程及联系方法。期待这份指南能为您的工伤认定与鉴定提供有益的指导。在遇到疑问时,请及时拨打相关电话实行咨询,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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