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行业资讯 > > 正文
2024 08/ 06 10:42:20
来源:欺心诳上

山工伤认定中心完整指南:地址、电话、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

字体:

山工伤认定中心完整指南:地址、电话、办理流程及常见疑问解答

导语: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环节熟悉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劳动者而言至关关键。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山区工伤认定中心的地址、电话、办理流程及常见疑问解答,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相关事宜。

一、山区工伤认定中心地址及电话

山区工伤认定中心位于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办公地点在山区劳动保障监察所。以下是工伤认定中心的地址和电话信息:

地址:山区劳动保障监察所(山区珞狮南路198号)

027-8738597987397602

倘使您需要咨询工伤认定相关政策,可以拨打山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伤咨询027-12333。

二、山区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1.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

山工伤认定中心完整指南:地址、电话、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

(4)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5)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据材料。

2. 受理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理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 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结合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为工伤的发给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认定为工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申请行政复议: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原工伤认定决定继续有效。

5. 工伤待遇支付:认定为工伤的,单位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三、山区工伤认定常见疑惑解答

1. 问:怎样确定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部门?

答: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向所在单位或是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具体受理部门为山区劳动保障监察所。

2. 问: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多久?

答: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 问: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等。

4. 问:工伤认定决定书何时可领取?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能够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

5. 问: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答: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熟悉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具有要紧意义。本文为您详细介绍了山区工伤认定中心的地址、电话、办理流程及常见难题解答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假使您在工伤认定期间遇到疑惑,能够随时拨打工伤认定中心的电话咨询。您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精彩评论

头像 小样Oak 2024-08-06
对于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用电话号码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头像 起升 2024-08-06
其次,山区工伤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人民劳动保护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工伤认定与鉴定办法》等司法解释文件。
头像 胜男 2024-08-06
其次,山区劳动保障部门也提供了工伤咨询电话,您可以拨打027-12333进行咨询和报案。工伤咨询电话是为了帮助您了解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头像 佐藤謙一 2024-08-06
说明:目前查号吧网站收集到的属于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号码总条数为115。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
头像 2024-08-06
电话:027-,87397602 地址:武汉市山区珞狮南路198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08:30-12:00。
头像 虎嗅 2024-08-06
头像 陈怡洁 2024-08-06
地址是山区书城路18号,瑞安皇朝酒店1楼,光谷坐车沿楚雄大道到湖北省图书城站下,沿理工一桥往南湖方向走500米即到,咨询电话887223125。
【纠错】 【责任编辑:欺心诳上】

Copyright © 2000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辽B2-20140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