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革热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包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况。
2. 登革热作为一种传染病,往往不被视为因工作原因致使的伤害。假如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感染登革热,且可以证明感染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如在工作场所接触到了感染源,可能存在有一定的认定可能性。
3. 在实际操作中,假如员工在出差或外派期间感染登革热,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感染后在48小时内死亡,才可能依照工亡应对。我国对医护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感染登革热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4. 登革热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不大具体情况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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