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予认定工伤复议申请是指当劳动者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时可依法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一种行政复议。
2. 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后,可在法定时限内(一般为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3. 复议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副本、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等。
4.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实行审查,合条件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5. 复议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也可需求举行听证会。
6.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长至90日。
7. 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力。假若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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