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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要紧环节,而预备性受伤作为工伤的一种情形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将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出发,探讨预备性受伤的工伤认定标准,以期为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正文: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涵但不限于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预备性受伤的工伤认定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这里的“工作时间”指的是职工依照单位规定的时间实行工作的时间,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而“工作场所”则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地方,包含单位指定的地点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场所。
预备性受伤的工伤认定要满足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这意味着职工在从事预备性工作时,由于工作起因引起的事故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应理解为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因素,如工作环境、工作设备、工作过程等。
预备性工作理应与工作具有密切联系。也就是说职工在从事预备性工作时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实行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与工作本身有着紧密的联系,如进入工作场地、换工作服、准备工具等。
以下为几个典型的预备性受伤工伤认定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某公司职工在上班前为了准备工具不从梯子上摔下,引起骨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职工的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某工厂职工在下班后,为了清理工作场地,不被机器割伤手指。由于该职工在下班后仍处于工作场所且受伤原因与工作有关,其受伤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某建筑工人上班前在工地搬运建筑材料,不砸伤脚趾。由于该工人受伤是在工作场所内,且因工作原因引起,其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
预备性受伤的工伤认定,既要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也要结合具体情况实行分析。只要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预备性工作与工作密切联系等条件,职工在预备性工作中受伤,就应该认定为工伤。这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关键意义。
本文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解读,分析了预备性受伤的工伤认定条件,并结合实际案例实行了探讨。期望本文能为相关工伤认定案件提供参考,为维护职工权益贡献力量。
(完)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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