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遭遇了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引起其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本文将以一则案例为基础探讨怎样起诉撤销不认定工伤决定书,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农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某市XX路XX号。
第三人:某公司。
2018年12月某日,第三人认为张某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其死亡应为工伤,遂向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9年1月某日未调查清楚而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及时对事故情况实行调查核实。在本案中,被告未对事故情况实行充分调查便草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程序明显违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原告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其死亡应为工伤。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认定工伤,实体上存在明显违法。
原告在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被告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引起原告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生活陷入困境。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理应及时对事故情况实行调查核实。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3.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表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或是说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1. 依法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中,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此,咱们吁广大劳动者在遭遇工伤认定纠纷时,要勇敢地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有关部门在工伤认定进展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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