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认定是指对劳动者在工作进展中因工作起因致使的身体伤害或职业病实鉴定和认定的程序。本文将以王某某同志工伤认定案件为例,详细阐述工伤认定的过程、依据及相关法律条款,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实分析。
王某某同志于2023年4月25日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29日受理。王某某同志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调查,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某同志所受伤害为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2.《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致使的身体伤害或职业病实鉴定和认定的程序。
3.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参保证明、出院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致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
1.2023年4月25日,王某某同志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2023年4月29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王某某同志的工伤认定申请。
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某同志的工伤认定申请实调查、核实。
4.2023年5月16日,王某某同志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仲裁裁决书用以申请工伤认定。
5.2023年5月31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受理王某某同志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申请人下达举证通知。
6.经庭审质证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同志所受伤害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如下工伤认定结果:
1.王某某同志在工作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2.王某某同志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1.申请人湖南某某不服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0583工认〔2024〕27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第三人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3.分析: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期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某同志所受伤害实行了认定。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某同志工伤认定的决定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湖南某某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裁决书为局裁决。
(本文按照提供的语料库整理而成字数:1500字)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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