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环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和七种情形。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特殊情形需要咱们关注和探讨。本文将围绕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实阐述,以期为工伤认定工作提供参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职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等。弹性工作时间职业的工伤认定,需要依据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例如,记者外出采访、保险销售人员外出推销均应视为工作时间。
在弹性工作时间职业中,以下几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
(2)在完成工作任务期间,因工作起因受到伤害;
(3)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起算点,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一般认为,应以职工发病时间为起算点。
以下几种情形,即使未在48小时内死亡,也应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往医院抢救,因医疗条件限制,未能及时救治引起48小时后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这类情形需要事后判断即职工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发病,是不是立刻送医抢救不宜作为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以下几种情形即使未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发病,也应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加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职工在工作场所附近,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这类情形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要紧环节,针对特殊情形的工伤认定,需要咱们按照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文的探讨,咱们期望为工伤认定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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