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工伤认定能否撤销的疑问,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撤销的疑惑实详细解析。
正文:
工伤认定撤销,指的是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因申请人或行政部门的起因,对已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实否定,使之失去法律效力的表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主动请求撤销;二是行政部门认为认定不合理自行纠正。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假如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木有判定依据是可以撤销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这是因为劳动部门已经具备了判定工伤的依据,撤销申请将作用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假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还未有判定依据此时可撤销工伤认定申请。撤销后申请人可补充相关材料,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认定工伤的撤销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认为认定错误,可自行纠正。这是因为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有责任保证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2)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不能撤回申请。因为人社局已经作出行政决定,撤销申请将作用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这并非撤销工伤认定而是请求法院对工伤认定结果实审查。
对已认定工伤的撤销,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须要撤销工伤认定结果。
工伤认定撤销的实践意义在于,一方面,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认定更加准确、公正;另一方面,促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期间更加严格、谨,增强工伤认定的品质。
工伤认定撤销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可撤销;已认定工伤的撤销则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熟悉工伤认定撤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咱们在遇到类似疑惑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共计1500字右)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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