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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起诉权利。现我方因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陈述如下:
原告成都市某某机械制造(以下简称公司)雇佣被告李某担任某职位,工作期间李某发生意外致使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并经诊断为工伤。
按照李某的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对此次事故实了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为: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1)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受伤部位与工作有关,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条件。
(2)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用。若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则公司无法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受到损害。
(3)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进展中未充分考虑李某所提供的证据,认定结果存在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1. 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
2. 判决原告公司按工伤十级赔付被告李某各项工伤待遇。
3. 被告李某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 李某的工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
2. 公司垫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3. 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4. 其他支持原告主张的相关证据。
1.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公司因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判决原告公司按工伤十级赔付被告李某各项工伤待遇,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___
注:本文依照实际案例改编,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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