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也会遭遇不予受理的情况。本文以一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起诉书为例,阐述劳动者怎么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现住某市某区某街道。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件起因:原告张某某在工作中不受伤,向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以不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原告张某某在某公司从事高空作业时,不从脚手架上摔落,引发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
原告在治疗期间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同意原告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至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原告不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认为自身的伤情合工伤认定条件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并重新实工伤认定。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起因均合工伤认定条件。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对原告的申请实审核,而是以不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被告的表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程序。
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被告在未对原告的申请实行充分审核的情况下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显然是违背事实的。
1. 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2. 被告重新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审核;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 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 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3.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 《人民行政诉讼法》;
2. 《工伤保险条例》;
3. 《工伤认定办法》。
原告张某某在此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本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撤销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请求被告重新实行工伤认定。原告将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
1. 本起诉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法院,一份由原告保留;
2. 本起诉书所述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如有不实,原告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为示例性文章仅供参考。)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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