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对受到工伤的职工而言,及时获得赔偿至关必不可少。在工伤认定的进展中,关于一年的起算点难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一年的起算点实探讨以期为劳动者 提供参考。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分为两种情形:三十日和一年。三十日的情形是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是说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理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年则是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是说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依据《人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工伤赔偿的时效期间同样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是说理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性质,学界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除斥期间”,因为期间的起算点是“发生之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性质是“申请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起算时间点疑惑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计算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可能引起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工伤情况,从而错过申请时限。
(2)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从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发现和申请工伤认定,但可能造成职工在发病初期未能及时得到赔偿。
(3)当事人知道或是说理应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从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可能存在当事人不知道或无法证明其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的疑惑。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一年的起算点应该结合以下因素实行判断:
1.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用人单位和职工理应意识到可能存在工伤情况,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起算点。
2.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在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该明确知道工伤情况,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起算点。
3. 当事人知道或是说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在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起算点。
工伤认定一年的起算点疑问,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理应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起算时间点。劳动者在 进展中,要充分熟悉法律法规,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共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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