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受伤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职业病之一其在重体力劳动者的工作中更为常见。腰椎受伤不仅给患者带来身心痛苦还可能作用其生活优劣。在我国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手。本文通过分析一起腰椎受伤认定工伤的病例探讨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疑惑和实际操作。
患者某某男性,45岁,某气动设备公司仓库管理员。2017年10月某日,某某在滚筒车间内滚桶时,因滚桶很重,致使其腰部受伤。当时痛感不强,某某坚持工作到晚上10点下班。下班后,某某与同事余国军一起走出厂区,步行回出租房。后因腰部疼痛加剧,某某前往医院就诊。
1. 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书》
依据某某的工伤申请,劳保局经过调查,认定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依据是:某某在工作进展中因搬运重物致使腰部受伤,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某某所在的公司不服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将劳保局告上法庭。公司认为,某某确实在工作时扭伤腰部,但胸腰椎间盘变性、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其在工作中摔倒无因果关系,非因工作起因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鉴定意见,某某腰部疾病除自身病变或家庭遗传,也有可能是慢性劳损性损伤。结合某某在担任仓库管理员期间经常搬运货物的事实,法院认为某某的腰部疾病与工作有关。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依照法院判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某某在工作进展中腰部受伤合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某某的腰部疾病除自身病变或家庭遗传外,还可能是慢性劳损性损伤。结合某某在担任仓库管理员期间经常搬运货物的事实,可以认为某某的腰部疾病与工作有关。 腰椎受伤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某某的腰部疾病与工作有关。这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作用。通过司法鉴定可以客观地评估职工的伤害程度为工伤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腰椎受伤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职业病,工伤认定对保障职工权益具有要紧意义。在本案中,某某在工作期间腰部受伤,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最被认定为工伤。这起病例分析表明,工伤认定应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职工的伤害程度和工作因果关系,确信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司法鉴定在工伤认定中发挥了必不可少作用,为工伤认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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