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工伤行政确认答辩状: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不予认定工伤答辩
近年来工伤认定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本文以不予认定工伤行政确认答辩状为本,结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对不予认定工伤的答辩实深入剖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按照该条例,工伤认定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高效原则。
答辩人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在审理本案进展中,应该严格遵循上述法律依据和原则,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本案涉及劳动者在工作进展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依照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劳动者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工作,而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
(1)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主要包含病历、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明其在事故中受到伤害。
(2)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包含工作安排、考勤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明劳动者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工作。
答辩人认为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工伤,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该合以下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起因受到伤害或是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自然灾害伤害的。
答辩人认为劳动者在本案中不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故不应认定其为工伤。
答辩人认为,即使劳动者在本案中受到伤害,也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因如下:
1.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合工伤认定条件;
2.劳动者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工作,故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理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本案中,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故不合工伤赔偿的合理性。
答辩人认为工伤认定部门不应认定劳动者在本案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为工伤。请工伤认定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以下为文章结尾)
本文通过对不予认定工伤行政确认答辩状的深入剖析旨在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答辩提供参考。在工伤认定期间,双方应该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同时工伤赔偿理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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