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争议中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归属解析-不认可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该如何举证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必不可少环节。在工伤认定进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能存在出现争议其是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情形时,举证责任的归属成为应对争议的关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工伤认定争议中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归属实解析。
按照《人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是说患职业病,用人单位理应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期间,用人单位不认定工伤时,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所在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情况有更深入的理解,更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同时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惑的解释(三)》之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的,理应提供下列证据:(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此可见,劳动者只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而用人单位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人民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用人单位不认定工伤的赔偿争议中,劳动者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证据。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认可工伤的合理性。
《人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调查核实,并可以依据需要对有关证据实鉴定。”
在用人单位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者受伤时的具体情况;(2)劳动者受伤的起因;(3)劳动者受伤后用人单位选用的措等。这些证据应该足以证明劳动者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认定工伤时,可以自行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进展中劳动者理应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伤害发生时的证明、医疗证明等。
假如用人单位拒绝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进展中劳动者可需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不认定为工伤的合理性。
倘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进展中,劳动者可须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不认定为工伤的合理性。
在工伤认定争议中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认定工伤的情况时能够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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