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等级的认定和伤残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中至关必不可少的环节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本文将从工伤等级的认定标准、伤残鉴定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受伤后怎样去实行工伤等级认定及伤残鉴定。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起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依照职工受到的伤害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等因素实划分。以下为工伤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
(1)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等级的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职工的伤情、医疗证明等材料,对工伤等级实行认定。
职工在工伤治疗结后,可向用人单位或是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治疗结证明;
(4)相关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伤残鉴定申请后,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实审查,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实行鉴定。鉴定机构应该在接到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鉴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能够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收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意见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后,鉴定结论生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鉴定结论,对工伤等级实认定,并告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工伤等级的认定和伤残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中至关要紧的环节。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依据以上流程及时实工伤等级认定和伤残鉴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伤等级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作的顺利实。在工伤等级认定和伤残鉴定期间,各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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