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权限与流程:全面解析认定标准及常见问题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县级人社部门承担着工伤认定的职责。本文将围绕县级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权限与流程,全面解析认定标准及常见疑问,以帮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县级层面,县级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具体涵:
-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调查核实工伤事故情况;
- 依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对工伤认定决定实行政复议。
县级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权限主要涵: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实行调查核实;
- 依据调查情况,对工伤认定申请实审批;
- 对合条件的工伤事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对不合条件的工伤事故,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理应在24小时内向县级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含: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事故伤害情况说明;
- 职工的身份证明;
-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县级人社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理应及时实调查核实。调查内容涵: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
- 事故现场情况;
- 受伤职工的基本情况;
- 事故当事人及见证人的陈述;
- 有关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
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县级人社部门理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理应涵以下内容:
- 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
- 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 工伤认定的结论;
- 申请复查的期限和途径。
工伤认定决定应该在送达前实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社部门理应在3日内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该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起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怎么样理解?
“工作场所”包含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职工宿舍等。按照实际情况,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到其他场所如外出谈判、采购等,也视为工作场所。
(2)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怎样理解?
“工作原因”涵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受到的伤害。如:工作期间受到机械伤害、中、感染等。
(3)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怎样去理解?
“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内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点的合理路线。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等。
县级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具有明确的权限和流程。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应该熟悉相关政策,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理应履行职责,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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