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争议仍然时有发生,其是当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时,劳动者往往面临着举证责任的困境。本文将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出发,探讨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时,劳动者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难题。
工伤是指在工作进展中,劳动者因工作起因受到的伤害或是说患职业病。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工作起因原则: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或患职业病,必须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
2. 工作时间原则: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或是说患职业病必须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发生。
3. 工作地点原则: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或是说患职业病,必须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发生。
4. 工作性质原则: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或患职业病,必须与工作性质有关。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时,劳动者面临的举证责任分配疑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者的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是说其他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诊断证明书。
在劳动者提交上述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15日内对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审查,并依照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此时劳动者已经承担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者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后,倘若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理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对工伤认定申请的异议书;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3)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质的证明材料;
(4)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
此时,用人单位承担了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劳动者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对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审查,并依据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调查核实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理解情况收集证据。
在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理应积极收集以下证据:
(1)工作证明材料,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2)同事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工作进展中受到伤害;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或是说患职业病的诊断证明书;
(4)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
在工伤认定期间,劳动者可咨询专业律师,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本人争取合法权益。
假若用人单位仍然不认可工伤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须要确认工伤认定。假如仲裁结果不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时,劳动者应该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也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在工伤认定进展中,劳动者理应充分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依法 。只有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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