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是我国社会的脊他们在保安全、维护等方面发挥着要紧作用。在行任务期间军人面临着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时有因公致残的情况发生。军人退役后怎么样保障他们的工伤待遇成为社会关注的点。本文将以六级军残为例探讨军人退役后工伤认定与待遇难题。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照残疾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六级军残是指伤情较重但生活能自理的残疾军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进展中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涵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这意味着六级军残在退役后,若旧伤复发,可申请工伤认定。
军人退役后,由于身体起因,很难从事原有工作,重新就业面临多困难。倘若六级军残可以重新认定工伤,他们将享有与普通工伤人员同等的待遇,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军人退役后,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实行审核,合条件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审核,合条件的,认定为工伤。
(1)医疗待遇:六级军残重新认定工伤后,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六级军残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3)伤残津贴:六级军残重新认定工伤后,依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六级军残重新认定工伤,有利于保障军人退役后的合法权益。在认定程序和待遇方面,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实。同时各级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军人退役后的工伤认定与待遇疑惑,切实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受到的关爱和社会的尊重。
(注:本文仅为探讨性质,具体操作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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