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程序和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人社部门有时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本文将对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情形实行分析,以期为职工 提供参考。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指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期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所受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条款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等实行了明确规定。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职工受到的伤害不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
(2)职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自杀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受到的伤害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若职工受到的伤害不合以上范围,人社部门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是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部门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以下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
(3)自残或是说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职工受到的伤害属于以上情形,人社部门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1)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地点、伤害经过及伤害部位;
(3)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及依据;
(4)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日期。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职工及其用人单位。送达形式可以涵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进展中,对职工所受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本文分析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定义、依据和具体情形,以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熟悉这些情形,有助于职工在 期间更好地应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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