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日益完善工伤认定工作也愈发受到关注。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或会采用伪证手,试图使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被认定为工伤。本文将围绕伪证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认定中的伪证表现和不认定情形实行汇总分析,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在工伤认定期间,部分劳动者为了达到认定工伤的目的可能存在虚构事故经过。如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受到伤害,却声称是在工作进展中发生事故。这类情况下有关部门将不予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或会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如虚构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等。在此类情况下,有关部门也将不予认定工伤。
在工伤认定进展中,有关人员(如同事、领导等)可能将会提供虚假证言,帮助劳动者达到认定工伤的目的。这类情况下,有关部门同样不予认定工伤。
(1)虚构事故经过:如前所述,劳动者虚构事故经过,试图使非工伤情形被认定为工伤。
(2)提供虚假材料:劳动者可能存在提供虚假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其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1)虚构劳动者工作情况:用人单位可能虚构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等,以逃避赔偿责任。
(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可能将会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劳动者未受到工伤。
(1)提供虚假证言:有关人员可能存在在工伤认定期间提供虚假证言,帮助劳动者达到认定工伤的目的。
(2)泄露鉴定有关人员可能将会泄露鉴定结论,使劳动者在工伤认定期间占据有利地位。
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且不能证明伤害与工作有关,不予认定工伤。
劳动者因自伤、自杀引起伤害,不予认定工伤。
劳动者因操作引起伤害,不予认定工伤。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引发伤害且不能证明事故与工作有关,不予认定工伤。
劳动者因患病、突发疾病引发伤害且不能证明伤害与工作有关,不予认定工伤。
伪证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涵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证言等。在工伤认定期间,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查相关证据,保证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同时对不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关部门也应明确界定,避免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伪证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工伤认定工作的正常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实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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