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在工作进展中因工作起因受到的伤害或是说职业病。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应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理应合以下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职业病危害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或是说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7)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工伤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伤情严重程度、功能障碍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因素。
工伤等级评定由具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实行。评定结果应该客观、公正、科学,具有法律效力。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是说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理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遵循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是说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说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实行审查,合受理条件的理应受理并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不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用人单位或是说职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赔偿包含以下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4)辅助器具费用;
(5)停工留薪期工资;
(6)生活护理费;
(7)伤残津贴;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的标准依据工伤等级、本人工资、统筹地区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倘若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倘使认定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赔偿途径。
工伤职工在治愈后要是旧伤复发,可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不受劳动合同的作用。即使职工木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与赔偿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企业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同时职工也理应增强法律意识,理解工伤认定的标准与流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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