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逐渐增大员工在职场中的身心健疑惑日益凸显。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员工在午休期间意外身亡是不是能认定为工伤的难题以及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认定是保障员工权益的要紧环节关系到员工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往往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员工午休期间意外身亡的情况下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
河南女士的丈夫先生是原股份子公司原肉食品的销售人员。2023年元旦当天,先生被发现在宿舍床上去世,年仅30岁。女士认为,丈夫因长期加班过劳死,应认定为工伤。但内乡县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显示,先生去世当天木有工作痕迹,不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件中,叶某是某某供电局岗美镇供电所。2015年11月28日,叶某中午吃饭后在单位宿舍适当休息,突发疾病死亡。法院认为,叶某在休息期间死亡,应视同工伤。
老李是一名安全员,在连续两天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但仍然坚持工作岗位。第二天,他的病情加剧,返回家中休息,但不久后因抢救无效去世。人社部门拒绝为他认定工伤,老李的妻儿开始了长达四年的 之路。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是说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起因受到伤害或是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案例一中先生在宿舍去世,但人社局认为其去世当天木有工作痕迹,不合视同工伤的情形。这涉及到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界定难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指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的时间和场所。宿舍作为员工的休息场所,是否属于工作场所,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案例二中,叶某在休息期间死亡,法院认为其应视同工伤。这表明,在认定工伤时,不仅要考虑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还要考虑工作原因。假如员工的死亡与工作原因有关,即使发生在休息时间,也可认定为工伤。
在案例三中老李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但未及时就医,引发病情恶化。此类情况下,员工的死亡是否与工作有关,需要考虑疾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假若疾病与工作无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午休期间意外身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意外伤害与疾病的关系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具体案例的具体情况依法实行认定。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身心健的关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员工权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企业和社会各界也应关注员工身心健疑惑,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的工作环境。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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