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合法权益保障。在工伤认定期间往往会出现争议,其中举证责任是争议的点之一。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探讨工伤认定争议中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的疑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遵循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该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长。”依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疑惑的解释(一)》之一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认定,理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履行申请义务时的救济途径。
依据《人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起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该调查收集。”这一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工伤认定争议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举证责任。以下分别阐述:
劳动者在工伤认定期间,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①事故伤害证明:如医疗诊断证明、病例资料等。
②工作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③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证明:如目击者证言、视频监控等。
④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期间,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①劳动者工作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②事故调查报告: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等。
③劳动者身体健状况证明:如体检报告等。
④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是说吸;
③自残或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工伤认定争议中,假使劳动者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用人单位可据此提出不认定工伤的请求。
假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举报时,劳动者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事故伤害证明等。
倘使劳动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本人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认定争议中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劳动者需要提供事故伤害、工作证明等证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劳动者工作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劳动者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不认定工伤的四个条件,合理 。
工伤认定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结合实际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充分理解法律法规,合理行使权利,共同维护工伤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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