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工伤认定不通过的情况。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是不是可申请复议?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为您详细介绍工伤认定不通过时,申请复议的操作流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说提起行政诉讼。” 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可申请复议的。
不予认定工伤的复议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表现明显不当的。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病历、事故报告等;
(4)行政复议申请书。
(1)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多数情况下情况下,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是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1)行政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实行审查,决定是不是受理。
(2)对合受理条件的,理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分为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或确认原决定违法。
(2)对撤销原决定的,应该同时决定对工伤认定重新实行。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表现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起诉人必须是工伤认定决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2)起诉理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一般为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3)起诉理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以下是一个不予认定工伤复议成功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某公司职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于工伤。李某不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在复议进展中,李某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在工作进展中发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查,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重新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不通过时申请复议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途径。在申请复议期间,职工要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材料,遵循法定程序实。同时也要关注起诉的时效,确信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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