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工伤认定疑惑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因工伤认定引发的争议屡见不其中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诉讼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本文将通过分析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诉讼案例提供一份工伤认定争议的行政诉讼 范本以期为劳动者 提供参考。
工伤认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有职业病的情况实认定从而确定劳动者是不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存在分歧,引起工伤认定争议不断发生。
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1. 劳动者认为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部门不予认定;
2. 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认定程序不合法或认定依据不足;
3. 劳动者认为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份工伤认定争议的行政诉讼 范本,供劳动者参考:
(劳动者姓名)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部门名称)
原告:(劳动者姓名)
住址:(劳动者住址)
联系(劳动者电话)
被告:(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部门名称)
地址:(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部门地址)
联系(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部门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1. 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 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于(事故发生时间)在(事故发生地点)从事(工作内容)时,发生(事故经过)。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名称)治疗,诊断为(伤情诊断)。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条款号)的规定,原告所受伤害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1. 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条款号)的规定,原告所受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
2. 被告在工伤认定期间,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款号)的规定,被告理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3. 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事故受伤,致使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负担加重。被告不予认定工伤,使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1. 原告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证明原告身份和工作关系的材料;
2. 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
3. 原告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
4. 其他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1. 《工伤保险条例》;
2. 《行政诉讼法》;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诉讼费用共计(金额),由被告承担。
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签名)
日期:(起诉日期)
以下是一起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诉讼案例的分析:
原告在某公司从事高空作业工作中发生意外,引起原告从高空坠落,造成重伤。原告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原告未佩安全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被告以原告未佩安全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不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以原告未佩安全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实际上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误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争议的行政诉讼 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途径。劳动者在遇到工伤认定争议时,理应充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部门也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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