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不少见。本文将围绕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侵权诉讼提起的可能性、起诉状的撰写、复议流程及决定书,以及医药发票报销难题实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职工更好地应对工伤认定争议。
1. 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2.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表现造成伤害;
3. 因自杀、自残等非因工作起因造成的伤害;
4. 因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
5. 因疾病、职业病等非因工作起因造成的伤害;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不予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职工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以下情况下职工可提起侵权诉讼:
1. 假使职工认为工伤认定决定存在错误且该错误引发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提起侵权诉讼;
2. 要是职工在工伤认定期间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如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3. 假若职工因工伤认定决定致使经济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1. 起诉状应写明“工伤认定侵权纠纷起诉状”;
2. 起诉人、被告身份信息:写明起诉人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3. 诉讼请求:明确请求撤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赔偿相应损失;
4. 事实和理由:详细陈述工伤事故的发生经过、工伤认定过程及不予认定工伤的起因,阐述侵权表现的违法性及侵权损害的事实;
5. 证据:附上相关证据,如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证明、证人证言等;
6. 起诉日期和起诉人签名。
1. 申请复议:职工应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2. 受理复议: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
3. 复议审理: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4. 复议决定:行政部门应向职工送达复议决定书,并告知其诉权。
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书是行政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涵以下内容:
1. 被申请人(职工)的基本信息;
2. 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3. 工伤认定的依据及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4. 复议程序及期限;
5. 送达日期。
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医药发票一般不能报销。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倘若职工在工伤认定进展中因误工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够依照误工费的标准予以报销;
2. 倘使职工在侵权诉讼中获胜,可须要侵权方承担医疗费用。
工伤认定争议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遇到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时,应充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采纳合适的应对策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行政部门也应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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