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工伤鉴定标准详解:涵认定流程、赔偿标准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工伤认定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2011年,我国对工伤鉴定标准实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工伤认定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本文将对2011年工伤鉴定标准实行详解,涵认定流程、赔偿标准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理应对申请材料实审查,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调查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照需要对事故伤害实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实技术鉴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调查情况和鉴定意见,理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认定为工伤的,应该向职工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不认定为工伤的,应该向职工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9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7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3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1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9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或是说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赔偿进展中,可申请法律援助。
2011年工伤鉴定标准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工伤认定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工伤疑惑时,应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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