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江门市金溢型煤等15户纳税人:
为保证税收政策的实施,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现就我行代为催缴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照江门市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以下15户纳税人未依时足额缴纳税款,现予以公告催缴:
以上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费用详见附件。
按照《人民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催缴期限定为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逾期未缴的我行将依法采用强制措施。
纳税人应将应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费用缴纳至以下账户:
账号:44370301010046146
按照《人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纳以下措施:
1. 罚款: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加收滞纳金。
2. 强制施行: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采纳强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
3. 信用惩戒: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能够将其纳入税收违法失信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纳税人如对本次催缴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门市税务机关提出陈述或申辩。税务机关将依法核实,并依照实际情况实施解决。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限为30日。
2. 本公告涉及的纳税人如已缴纳相关费用,请忽略本次公告。
3.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江门市税务机关所有。
为确信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正义敬请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准时足额缴纳税款。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意兴隆,生活愉快!
(以下为附件)
(本文共1500字左右)
编辑:债务逾期-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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