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与多元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两种纠纷应对机制对缓解司法压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具有要紧意义。本文将从诉前调解和多元调解的定义、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制度构建等方面实行分析,旨在为我国诉前调解与多元调解的规范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诉前调解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地实行协商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办法。诉前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1)时间上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
(2)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
(3)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实施;
(4)达成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
多元调解是指在纠纷发生后,由第三方主持调解,帮助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多元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1)时间范围广泛,可在诉讼之前,也可在诉讼之后;
(2)注重调解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4)一般不收费。
《人民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应对:(一)当事人木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据此,诉前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人民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多元调解实施了规定。例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即在纠纷发生后,由第三方主持调解,帮助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
(1)在平台搭建方面,民事诉讼前可以申请多元调解。法院应该在立案通知书开具之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或多元调解。
(2)明确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保障诉前调解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3)建立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确信调解结果的有效性和可实行性。
(1)明确多元调解的主体、程序和效力,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加强多元调解队伍建设,加强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3)建立健全多元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实现诉讼与调解的优势互补。
诉前调解与多元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对缓解司法压力、加强纠纷解决效率具有必不可少意义。通过对诉前调解与多元调解的定义、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制度构建的分析本文旨在为我国诉前调解与多元调解的规范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在未来,我国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诉前调解与多元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