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南省综合型旅游乐园(以下简称“旅游乐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乐园服务品质,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乐园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该将旅游乐园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旅游乐园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推动旅游业高优劣发展。
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该编制旅游乐园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理应涵盖旅游乐园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 旅游乐园的开发和建设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保护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旅游乐园项目,理应符合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旅游乐园项目的审批理应严格遵守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建设期间,理应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确信项目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作用降到更低。
第七条 旅游乐园运营单位理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涵盖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服务品质、投诉解决等制度。运营单位理应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和评估,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实行。
第八条 旅游乐园应该设置清晰的导览标识,提供便捷的游 务设施,如咨询台、休息区、医疗救护站等。同时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在线预订、导航、支付等服务,提升游客体验。
第九条 旅游乐园理应重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运营单位应该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高风险游乐项目,理应采用严格的安全措施,并配备专业人员实施现场管理。
第十条 旅游乐园应该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运营单位理应采用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保护景区内的自然资源。同时鼓励采用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实现绿色低碳运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乐园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涵盖但不限于安全状况、服务品质、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表现,县级以上人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旅游乐园的监督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也能够通过媒体曝光难题,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该建立旅游乐园服务优劣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应该作为决策的必不可少参考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依照2022年版试行新标准实施办法,乡村旅游点要具有明确的地域范围,申请海南省乡村旅游点的等级评定至少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旅游企业、旅游合作社或村委会;
(二)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
(三)有明确的主题和特色;
(四)具备一定的接待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
(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六条 乡村旅游点的等级评定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实施。评定过程应该公平、公正、公开,评定结果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获得等级评定的乡村旅游点,理应依照评定等级的需求,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乡村旅游点的日常监督和指导保证其服务品质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旅游乐园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县(不含三沙)要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公共旅居车(房车)营地同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经营性旅居车(房车)营地。这些营地应该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实施应该遵循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旅游乐园的健康发展。
编辑:度假旅游-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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