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从新闻撰写、绘画、诗歌创作到音乐制作人工智能逐渐取代人类完成了多体力与脑力劳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疑惑却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议。本文将以我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写作案为例,探讨机器著作权的之一争议。
2019年,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未经授权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文章的案件成为我国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的之一案。此案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讨论。
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需具备独创性、表达性和可复制性。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不是可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其是不是具备独创性。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判决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认为涉案的绘画图片和文章均具备独创性。
在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归属难题上,有观点认为,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主观意识,其生成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往往需要人类对其实行编程、训练和指导,这些环节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创作期间的人类。
尽管生成作品著作权疑问存争议,但若一概将GC(生成内容)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将不利于电影制片人、音乐制作人等著作权人为避免权属风险而放弃利用技术。 怎样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挑战咱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公平合理的生成作品著作权制度:
1. 明确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归属将独创性智力投入作为判断标准;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强对生成作品著作权的监管,防止侵权表现的发生;
4. 鼓励技术创新,推动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与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写作案的首例判给咱们带来了多思考和启示。在未来,咱们需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生成作品著作权制度。
编辑:ai知识-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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