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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物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作品-ai生成物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国斌-ai生成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逐渐成为各行各业的要紧工具其在艺术创作领域生成物的作品性质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和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的观点出发结合国斌的相关论述,探讨生成物是否可被认定为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实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涉案图片案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理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国斌认为,在判断生成物是否具备独创性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考虑:
(1)生成物的创作过程是否具有独创性。即生成物是否在创作进展中融入了人的智力成果体现了人的独创性。
(2)生成物的表现形式是否具有独创性。即生成物在形式上是否具有新颖性、特别性,可以反映出创作者的个性。
从涉案图片案例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生成物具备独创性要件可视为作品。这表明,在特定情况下,生成物合独创性标准,可被视为作品。
易继明主任认为,创作不应局限于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人类还是人工智能,只要其生成物具备独创性,就应被视为作品。从这个角度来看,生成物具备作品性质。
在生成物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下其版权归属成为一个关键难题。一方面,生成物可能涉及多个主体的智力投入,如开发者、采用者等;另一方面,生成物可能无法明确归属于某个主体,引起版权归属存在争议。
在生成物被认定为作品后,怎样对其实行版权保护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例如,怎么样确定生成物的独创性程度、怎么样保护生成物的版权不受侵犯等。
从易继明主任和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的观点来看生成物在具备独创性的情况下,可被认定为作品。在生成物版权疑惑上,仍存在多亟待解决的疑惑,如版权归属、版权保护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些疑惑将愈发突出,需要咱们深入研究、探讨。
在这个进展中,国斌的相关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在判断生成物是否具备作品性质时,应关注其独创性、创作主体等因素。同时我们还需关注生成物版权难题,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生成物在艺术创作领域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科技发展的推动下,生成物的作品性质和版权疑问将得到更好的解决。
编辑:ai学习-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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