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在全球产业界的兴起,生成内容是不是构成作品,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引发了各方争议。本文以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文生图”著作权案件为例,探讨法院在认定生成物是不是构成作品方面的观点和标准。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原告李先生采用绘画软件生成了一张图片,后发现被告某某在其网站上利用了这张图片。法院经审理认定,生成图片具有独创性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体现出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在判断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时,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生成物的创作过程是否具有独创性;
(2)生成物是否具有独立的艺术价值;
(3)生成物是否具有新颖性。
在生成物著作权纠纷案中,创作主体的认定至关关键。法院认为,虽然本身并非创作主体,但原告利用生成图片的过程体现了其独创性智力投入,故此原告应被视为创作主体。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生成图片的著作权疑惑。这一判决为生成物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界定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有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投入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产业的健发展。
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技术发展进展中获得相应的回报。
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有助于防止他人未经可擅自采用生成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成物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怎样界定生成物的独创性、创作主体等疑问,对法院对于是一个技术挑战。
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涉及多法律疑问,如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侵权责任等。怎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对这些疑问,是法律界面临的挑战。
随着技术的进步,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将不断完善。未来,我国有望出台更多关于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生成物著作权纠纷案中的判决,为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在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法院在认定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方面应秉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为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我国法律界也应关注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新疑问,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科技发展的需求。
编辑:ai学习-合作伙伴
本文链接:http://www.tsxnews.com.cn/2024falv/aixuexi/34329.html